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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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公约

发表时间:2020/5/1 16:45:46 点击总数: 分类:自律公约

  惠州市建筑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惠州市建筑行业自律,规范惠州市建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惠州市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行业、建筑业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惠州市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惠州市建筑业的特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凡在惠州市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监理、检测鉴定、设备租赁、安装、维保、装配式建筑等建筑业相关企业),均应遵守本公约,并签署《惠州市建筑行业自律公约承诺书》。努力营造公平、守法、诚信、自律、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  惠州市建筑业澳门新葡澳京根据惠州市建筑行业自律工作的相关需要,设立惠州市建筑行业自律委员会。

第四条 《惠州市建筑行业自律公约承诺书》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企业签署,并在承诺书上加盖企业公章。企业签署《惠州市建筑行业自律公约承诺书》后,由惠州市建筑行业自律委员会向社会公布,接受行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自律准则

第五条  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供质量合格、用户满意的产品和服务。

第六条  严格按照资质等级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不违法分包转包。严禁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依法、诚信承揽工程,杜绝围标、串标、行贿、弄虚作假、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虚假竞争手段。

第八条  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加强同业合作,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不以相互压缩合理价格和合理工期等手段承揽工程。

第九条  不接受建设单位肢解发包的工程、违规指定的分包单位、供货厂家和建筑材料。抵制恶意竞争行为,建立完善的项目风险评估机制,有效防止因拖欠工程款行为造成的风险和损失。

第十条  规范合同管理,严格执行法定的计价原则和取费原则,不高估冒算,不以低于成本价格竞争,力争优质优价,避免合同纠纷。

第十一条  严格按已签订的各项合同条款进行履约,防止因未按合同履约,引发其它一系列问题,甚至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贯彻“质量强市”方针,严格执行国家、行业、 省相关标准规范,按照建设程序和设计要求,严密组织,精心施工。

第十三条  强化施工动态管理,坚持材料复试、复检制度,防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进入建筑工程,杜绝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行为,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第十五条  坚守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开展监理工作,自觉抵制违反相关法规及损害行业利益的行为,促进优质优价,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为建设单位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监理服务。

第十六条  实施装配式建筑技术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按照《评价标准》进行装配式建筑设计,在项目施工阶段,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实施,不得欺瞒、偷换部品部件或擅自更改施工方法,确保装配式项目满足《评价标准》的评分要求。

第十七  贯彻落实建筑节能、环保政策,倡导节能减排,绿色施工,注重技术创新与进步,积极推广应用“智慧建造”和装配式建筑等新平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鼓励创优争先,塑造建筑精品。

第十八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作业,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九  全面规范开展从业人员实名制和分账制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管理人员及一线工人实名制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  坚持以人为本,保护建筑产业工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合同争议、恶意等任何原因拖欠工人工资,确保工人工资按月足额得到发放。

第二十一条  如引发工人工资问题,确保能及时处理,不造成任何社会负面影响。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已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责任、保修期限履行保修义务,不会因任何质量问题造成小区业主投诉、上访等问题。

第二十三  贯彻落实建筑节能、施工扬尘防治政策,严格落实7100%防尘措施。

第二十四  严格遵守国家税法和税收征管体系规定,不偷税漏税。

第二十五  加强行业和企业的法务工作,积极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坚持依法维权,运用法律手段,为行业和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十六  积极参与建筑业信用评价活动,严格落实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提高企业信用水平。

第二十七  自觉依法、依规、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企业经营统计数据,确保报送的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得瞒报、虚报、漏报。

第二十八  积极参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整治工作,预防并打击强揽工程、强迫交易、恶意欠薪、恶意讨薪等涉企黑恶势力性质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姑息、不纵容黑恶势力行为,防乱治乱,维护健康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  惠州市建筑行业自律委员会应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及受理举报投诉案件等方式,对签约单位执行公约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  惠州市建筑行业自律委员会收到投诉举报后,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自收到投诉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组成调查组展开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工作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调查组需要的有关文件、资料,包括:

(一)查阅、复制违反公约和本办法的信息、资料;

(二)召集有关单位的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三)要求被调查者解释、说明情况等。

第三十一  调查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调查组展开调查时,如被调查企业和相关人员不予以积极配合,或不能提供调查所需的各种证据材料的,调查组可以经多渠道收集相关信息,综合分析后对调查事项做出调查结论。

 

第四章  表彰与惩戒

第三十二  惠州市建筑行业自律委员会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一次对企业公约履约情况的考评,并据此做出奖惩决定。

第三十三  对执行惠州市建筑行业自律公约承诺书履约情况考评优良的企业,根据表现情况,分别给予:

(一)行业内通报表扬;

(二)按照《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加分;

(三)年度先进企业评选优先候选;

第三十四条  对不遵守和违反本公约的企业,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惩戒:

(一)警告;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不受理工程评优;

(四)按照《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予以扣分;

(五)上报建设主管部门,建议限制其在本市相关从业活动。

 

 第五章  申诉与复审

第三十五  企业对于惠州市建筑行业自律委员会做出的奖惩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惩决定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惠州市建筑行业自律委员会提出申诉。惠州市建筑行业自律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后,应及时复审。通过复查和召集复审会议,做出最后处理决定。

第三十六  惠州市建筑行业自律委员会召集复审会议,应提前 3 个工作日通知申述人出席会议。申述人如无正当理由不出席会议,将视同申述人自行撤回申述。

第三十七  惠州市建筑行业自律委员会在认真听取申述人及相关各方的陈述及辩解后,结合复查情况,研究形成书面复审意见,并在复审会议后,尽快告知被处理企业。

第三十八  被处理企业对复审意见不服的,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申诉。

第三十九  惠州市建筑行业自律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的原则,并负责为投诉人保密。惠州市建筑行业自律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与投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  本公约由澳门新葡澳京四届三次理事会议通过,由惠州市建筑行业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惠州市建筑行业企业自律公约 

承诺书

 

我单位已认真研读《惠州市建筑行业自律公约》,完全理解本公约所有条款的含义,同意签署本公约。本单位郑重承诺:

我单位完全接受本公约的约束,接受惠州市建筑行业自律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遵章守法,诚实守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如有违反,愿意接受本公约规定的惩戒处理,并且无条件承担由此带来的所有后果。

 

 

企业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月   

附件:惠州市建筑行业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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